排污許可檢測要求
《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原則、按證排污原則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的持有者,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檢測項目
生產廢水:pH值、縣浮物SS、CODcr、COD5、氨氮、磷酸鹽、石油類、色度、總砷、總鉻、六價鉻、銅、鎳、鎘、鋅、鉛、汞、總磷、氯化物、氟化物等工業廢氣:(粉塵、印刷、噴漆、噴涂、酸霧廢氣、注塑、重金屬廢氣等)顆粒物、苯系物、總VOCs、硫酸霧、氯化氫、鉻酸霧、硝酸霧、甲醛、氨、臭氣濃度、非甲烷總烴、鉛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金屬類(鎳、鉻、汞等)。
污染源廢氣:(發電機、鍋爐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色、顆粒物等
噪聲:廠界噪聲、發電機噪聲。
具體檢測項目參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簡稱:環評報告)項目進行檢測。
排污許可檢測流程
(1)溝通了解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相關情況,提供環評報告供檢測方案制定參考使用。(2)顧問提供檢測方案和報價。
(3)電話預約時間,提前做好準備,檢測人員進行上門取樣。
(4)實驗室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5)如客戶需要,可對報告進行專業解讀。
排污許可檢測執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